執法者何必自相鬥法?

◎許文彬 律師

  檢察官、法官都是國家賦予公權力的執法者,對於犯罪之人進行偵審,因此必須要求自己的言行走正道、行正軌,始能不負廣大人民之付託。

觀乎107年2月2日彰化地院「聲押庭」內那一幕檢、法互嗆的鬧劇,當下造成院、檢首長不知如何是好,同在一個屋簷下的雙方同仁必定也都覺得尷尬。恐怕連那被聲押而獲裁定保釋的被告,也會暗自偷笑!

莊姓檢察官在法庭內嗆法官「腦袋不清楚」,而被嗆的陳姓法官為展現其威嚴,則當場說要加以「逮捕」。事後,院方新聞稿載稱:「並無『法官當庭逮捕蒞庭檢察官』乙事」,而檢方新聞稿則稱「是否進入逮捕解送程序僵持」;雙方大玩文字遊戲,百姓看得霧煞煞!試問:若法官當時真是未下逮捕令,何來「解送」、「僵持」的問題?莫非只是想用新聞稿的方式來大事化小、小事化無?

就事論事,假如法官對於檢察官所指控的惡性重大之性侵犯,竟予從輕交保縱放,檢察官不服則可依法抗告於第二審法院,何必施展對於該法官個人不屑的態度?而另一方面,檢察官既只是嗆那一聲而已,法官無妨風度寬容,一笑置之可也,又何必發威要予逮捕,事情有那麼嚴重嗎?如此鬧劇上演,導致原本的「聲押案」實體裁決是否妥適問題反而失焦,新聞媒體版面完全未見評論,豈不令人扼腕?

值茲司法改革聲中,執法者的「專業學養」及「人文涵養」,才是應予改革的重中之重;由此次彰化院、檢的互嗆事件,可謂更加彰顯。
 <本篇文章為作者意見,不代表本會立場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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